地方立法护航 信息化全面提速
来源:中国电子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作者:樊哲高

 日前记者从成都召开的“2007全国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上透露,近年来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有了突出进展,目前全国共有17个省市出台或正在制定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同时,专家也指出,信息化立法中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17省市率先而动

3年前,我国首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在湖南诞生,随后杭州2005年通过《杭州市信息化条例》,今年以来北京、天津、宁波等地也相继通过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此外,河南、山东、黑龙江等省市立法已进入人大审议最后阶段,今年有望正式颁布;江苏、福建等省市已正式列入立法计划;河北、四川等省市正在进行立法相关调研。

十七大报告中把信息化与新“四化”即“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并列,提出,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由此可见,信息化的重要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专家指出,在信息化建设如火如荼的过程中,法制化、正规化、效益化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而一些地方率先出台信息化条例,正是为了给各地信息化保驾护航,让信息化最终走上法制化的健康轨道。

为了加快推进信息化,近年来,各地信息化主管部门陆续推出了地方信息化(促进)条例。在国家信息化综合性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何部分地方信息化条例立法先行启动?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室主任郭秀明说,各地的信息化立法主要是从信息化规划、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对信息化建设涉及的各个要素进行界定和规范。立法中以促进为主,同时进行适度规范,目的是为信息化建设的推进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实际上,信息产业部在促进信息化立法方面一直在有效推进。据权威人士介绍,《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二类立法计划,目前立法起草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将为地方信息化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

专家指出,从已出台的各地信息化条例看,信息化立法既存在共性,也表现出各地方的个性。更重要的是,各地在普遍加快信息化立法的同时,在立法实践中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摸索和积累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做法。例如,上海的信息化立法针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事项,确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广东省则以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为信用立法的突破口,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从制度上解决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问题,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完善做了很有意义的探索性工作。各地结合实际的这些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参考。

突出地方特色

今年8月29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召开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十省市参加的信息化条例立法交流座谈会。“促进为主、管理为辅”,“有条件、能做到”等立法原则被多数省市认可。地方立法必须紧密结合本地信息化发展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立法推进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要积极探索立法推进新方法新形式。目前各地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地方信息化条例体现了以上原则和精神。

比如,全国首部省级地方性信息化综合法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对该省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则包括六方面的内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北京条例起草几乎与湖南同时,当时还传出过与湖南争谁是国内“第一部地方信息化法规”,但最终是湖南出台3年后北京才出台,可见其立法的曲折。据业内人士解读,北京条例有四个重要内容:第一,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将政务信息逐步公开并充分利用。第三,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公开其相关信息;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经营主体的有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并建立投诉受理机制。第四,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对信息化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另据专家介绍,北京条例在某些领域还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如规定利用互联网开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这是国内地方立法中首次直接涉及互联网电子交易。

2007年9月1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条例》立法要点归纳起来是,“一个基本定位、六点重要内容、八项制度规范、十条促进措施”。据了解,六点重要内容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八项制度规范包括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规划制度、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查备案验收制度、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信息产业企业执行标准制度、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2007年7月,《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通过了省人大的初次审议,正式进入了修改完善和终审阶段。据河南省信息产业厅相关人士介绍,在明年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务会议上,此条例将获最终审议,并有望在明年年初正式颁布。草案已经初步透露出未来对省内信息化管理的主要精神,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监督与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在信息化建设管理问题上,凡使用部分或全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前,应当

征得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自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问题有待探讨

但部分专家也指出,由于在信息化法制建设方面很少有先例,现有的信息化法规在信息化的定义、信息化条例的范围以及管理多还是保护多,政府信息如何共享,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等方面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尽管对尽快制定信息化法规表示了肯定,互联网实验室首席研究员、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梁春晓仍然认为,在中国信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在中国信息化进程的转型期间,制定一部信息化法规仍然需要谨慎。目前的中国法制建设有一个弊端就是容易管得过多,管得过死。国内信息产业的一些新领域,比如IT监理,目前需要更多的规范,管理得多一些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在一些其他的成熟领域,管得过多不是一件好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对于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定义、信息化的范围提出了明确的个人观点,他认为,信息化不是一个产业,而是一个进程,因此如何定义它已经成为一个难题。现有的信息化法规当中,很少有人能对信息化这个概念说得清楚。

业内人士强调,目前,中国政府对信息化的重视较超前,而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但信息化的社会差别也必须引起重视,特别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别。所以,信息化发展需要与本地经济发展相结合。

针对目前我国地方信息化立法的新一轮热潮,阿拉木斯认为,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信息安全法、信息资源利用法、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都是空白,直接导致我国信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都处于尚未确定的状态。地方信息化立法即便可以通过努力尽量克服这些难题,但也很可能会出现与其后出台的国家层面的有关法律不一致的尴尬局面。如广东2002年出台的《电子交易条例》就是与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存在根本上的差别,前者采取的是认可特定技术的原则,后者采取的是技术中立的原则。因此,相关上位法的立法进程有必要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