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有了“浙江标准”
评价建设成效不再自说自话 专家和群众有了一半话语权
杭州2月6日电 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评价指标。与其他标准不同的是,“浙江标准”的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更强。在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时,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占了一半权重,专家和群众有了一半话语权。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为扎实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本届浙江省政府选举产生后,把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评价标准作为大事推进。省长李强多次指出,要着眼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求真务实,促使各地各部门真正把依法行政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专家和民众意见。此后,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专家、民众座谈会,并在宁波等地进行了模拟评价,几经修改论证,形成了这次公布的标准文本。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孙志丹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从行政管理体制、制度建设、行政行为规范、行政监督、矛盾纠纷化解、法治政府建设实效等6个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评价建设成效,则设定了制度质量、行政行为规范、执行力、透明度、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公务员法律意识和素养、廉洁从政等8项主要评价指标。在此之下,对地方政府细化提出26项子指标,对政府部门细化提出25项子指标。在评价分值中,政府内部评价占50%,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分别占35%和15%。年终按评价分值高低进行排名,由省政府公布排名结果和通报表彰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